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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條項款目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江中信寫的 都市更新叢書I: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和三民書局編輯委員會的 基本六法(2022年7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也說明:一、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之法制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 發布,不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法規名稱、法條形式之規定。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詹氏 和三民所出版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廖欽福所指導 洪瑞敏的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之法律責任研析-以實務判決為例 (2021),提出中央法規標準法條項款目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氣污染防制費、特別公課、揮發性有機物、申報不實。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臧正運所指導 楊淳安的 我國會計師洗錢防制法規範與實務應用之探討 (2021),提出因為有 洗錢防制法、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會計師洗錢防制、非屬歷史性財務資訊查核或核閱之確信案件、監理沙盒、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央法規標準法條項款目的解答。

最後網站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法規委員會法制實務作業手冊則補充:一)把握政策目標:法規(指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法律、命令,包含行政. 程序法所稱法規 ... 四、數字用語屬法規條項款目、編章節款目之統計數據者,以及引敘或摘述法規.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央法規標準法條項款目,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更新叢書I: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為了解決中央法規標準法條項款目的問題,作者江中信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本書特色   本書420餘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事業計畫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以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百頁容積獎勵圖文解說   近50頁同意比例疑難解說   規劃9篇專題,深入分析重要機制   穿插8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實務與理論全貌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之法律責任研析-以實務判決為例

為了解決中央法規標準法條項款目的問題,作者洪瑞敏 這樣論述:

「空氣污染防制法」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品質及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乃於民國81年2月修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用」。並在民國91年10月配合政府推動行政作業電子化,開始事業單位進行空氣污染防制費的網路申報電子化作業,但此措施也導致部分不肖業者未誠實申報及蓄意短繳空污費的問題。而此行為不僅可能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及第75條等規定,並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得利罪嫌。而其中揮發性有機物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因目前法令條文規定的內容有疑義,導致現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追繳2倍的排放量的空氣污染防制費的性質有所爭議。本研究採取包括有「文獻

分析法」、「法釋義學」、「案例研究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探討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所涉及之法律責任,從空氣污染法第54條的立法沿革切入,並再以刑事司法觀點重新思考問題,以釐清我國空氣污染防制法中對於空污費申報不實的刑事處罰的規範架構與刑法之競合,進一步討論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空污費追繳辦法中空污費的屬性,再就達新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案件的法院判決案例進行評析。本文建議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應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須優先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及第75條規定咎責,並藉以連結對於公司法人的連帶處罰,且檢察機關實不宜另以刑法第339條的普通刑事責任咎責為佳。

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因公私場所有「以不正方法短漏報課徵空污費相關資料」行為,遂直接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或「費率」乘以2倍課徵「空氣污染費用」,此處空氣污染費用課徵1 倍或2 倍的差異,此係採「有無違反核實申報空氣污染費計算有關之資料」作為其費率區別標準,此做法已超出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以「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乘以「收費費率」所核定的「空氣污染費用」1倍的部分,可知追繳排放量2倍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其性質上已並非完全屬於環境特別公課,而具有行政處罰性質。在刑事上沒收不法利得的本質與「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追繳的空污費係屬相同標的,故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刑事法院與行政機關應本於行政效率擇一辦理,並

避免重複處分。且因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應優先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咎責,應適用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亦即應遵守「過度禁止原則」,因此刑事沒收不應超過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的5年內應追繳排放量2倍的空氣污染防制費。最後,就空氣污染防制費開徵以來的相關數據統計結果顯示,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確實對改善粒狀污染物(TSP)、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臭氧等空氣污染物的濃度有正面的效果趨勢,說明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的立法理由及目的並無不符。但若就實質效益而言,數據顯示當不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時,除粒狀污染物(TSP) 的年平均濃度以外,以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臭氧的空氣污染物均已可以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

的空氣品質標準,則以改善污染物排放的立法動機是否合宜,則值得商榷。但因為既有統計資料並無法各別區分不同污染物徵收的空污費金額,而以總空污費進行統計分析,可能無法全部反映實際徵收空污費對空氣污染物改善的效果,但針對這樣的疑義則需要行政機關提出更完整的數據統計釐清。

基本六法(2022年7月)

為了解決中央法規標準法條項款目的問題,作者三民書局編輯委員會 這樣論述:

  本書蒐錄常用之基礎法規共計七十餘種,在分類上依法規之主要關聯區分為八大類,除傳統熟悉之憲法、民法、商事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規外,特別蒐錄對於法學研習日益重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以因應多元社會下繁瑣肇生之新類型紛爭,並於書末臚列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彙編,便利讀者對應參照。     全書在法條篩選上僅取實用性較高之基礎法規,在分類上囊括基礎法學及新興法學之領域,除供有志研習法律者於比較分析之查詢對照外,冀望對於掌管基礎法令之實務工作者亦有助益。      本書開本上設計為易攜帶的五十開,讓讀者能輕鬆一手掌握重要法規,是本不可或缺的小六法!     本版收錄2

022年6月最新修正法規與憲法法庭判決   ◎最新修正法規:法院組織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華民國刑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刑事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行政訴訟法、行政罰法、土地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官法等     ◎新增憲法法庭判決:111年憲判字第1~10號

我國會計師洗錢防制法規範與實務應用之探討

為了解決中央法規標準法條項款目的問題,作者楊淳安 這樣論述:

隨著洗錢防制對於金融市場的安定及信用之重要性漸增,包含會計師在內的指定非金融業從業人員在洗錢防制系統中的重要性日漸受到重視,我國會計師於民國106年納入洗錢防制法規範義務主體,然遵循範圍限縮於FATF定義具有高洗錢風險的指定業務,其中並不含最主要的審計業務。因而近年內在FATF的報告及各國專業機構發表的期刊論文中,經常針對是否應將審計業務擴增至指定業務提出討論,本研究之主要目的即為研究我國會計師在現行法規範下實務應用之情形,並進一步探討將義務範圍擴張至審計業務的可行性。本文梳理了會計師納入洗錢防制義務主體的歷史源起,用以瞭解會計師於洗錢防制的定位及功能,再透過分析比較指標性國際組織及各國現行

洗錢防制法規範,探究我國在現行法規範上是否存在進一步擴張義務範圍的空間,並分兩面向訪談會計師及受查者之實務從業人員,瞭解現行法規範與實務遵循上之落差及對於會計師擴張指定業務的看法。文末,本文根據文獻分析及訪查結果彙總現行會計師實務在因應洗錢防制法規範上的問題並提出建議,說明將審計業務納入義務範圍的可行性,並希望研擬出未來法規範可供調整的方向,使我國會計師在因應洗錢防制法規範時能順利磨合,並在兼顧成本效益的範圍內將功效發揮最大化。